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备案的种植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合法用地的证明文件。
土地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网),符合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
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周边无影响蔬菜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有专人管理的农业投入品存放场所;有专用的农药喷洒工具及其他农用器具。
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等。
有植物保护基本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
有农药残留检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