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种植基地备案由其备案主体向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申请表;

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种植基地合法使用土地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种植基地示意图、平面图;

种植基地负责人或者经营者、植保员身份证复印件,植保员有关资格证明或者相应学历证书复印件;

种植基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种植基地土壤和灌溉用水的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