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章 种植基地备案与管理 第九条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种植基地备案与管理 第九条 种植基地、生产加工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备案主体)应当向种植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种植基地备案。 对实施区域化管理的种植基地,可以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向检验检疫机构推荐备案。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