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章 种植基地备案与管理 第八条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八条 第二章 种植基地备案与管理 第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种植基地实施备案管理。非备案基地的蔬菜不得作为供港澳蔬菜的加工原料,国家质检总局另有规定的小品种蔬菜除外。 第二章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