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二章 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育肥场、中转仓的注册管理 第五条 供港澳活牛育肥场、中转仓须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注册以育肥场、中转仓为单位,实行一场(仓)一证制度。 第六条 申请注册的育肥场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七条 申请注册的中转仓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八条 申请注册的育肥场、中转仓应填写《供港澳活牛育肥场、中转仓检验检疫注册申请表》(见附件3),一式三份,并提供下列材料: 第九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条件对申请注册的育肥场、中转仓进行考核。合格者,予以注册,并颁发《供港澳活牛育肥场、中转仓检验检疫注册证》(见附件4)… 注册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第十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活牛注册育肥场、中转仓实施年审制度。 第十一条 注册育肥场、中转仓连续2年未供应港澳活牛的,检验检疫机构应注销其注册资格,吊销其注册证。 第十二条 供港澳活牛育肥场、中转仓如迁址或发生企业名称、企业所有权、企业法人变更时应及时向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重新注册或变更手续。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