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二章 育肥场、中转仓的注册管理 第九条 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育肥场、中转仓的注册管理 第九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条件对申请注册的育肥场、中转仓进行考核。合格者,予以注册,并颁发《供港澳活牛育肥场、中转仓检验检疫注册证》(见附件4)。 注册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第八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