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注册的育肥场须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在过去6个月内育肥场及其周围10公里范围内未发生过口蹄疫,场内未发生过炭疽、结核病和布氏杆菌病;
育肥场设计存栏数量及实际存栏量均不得少于200头;
符合《供港澳活牛育肥场动物卫生防疫要求》(见附件1)。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在过去6个月内育肥场及其周围10公里范围内未发生过口蹄疫,场内未发生过炭疽、结核病和布氏杆菌病;
育肥场设计存栏数量及实际存栏量均不得少于200头;
符合《供港澳活牛育肥场动物卫生防疫要求》(见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