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三章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职业危害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第四十四条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