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进入被检查单位及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了解有关情况,调查取证;

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职业危害防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