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