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体育仲裁规则(2022年) 第一章 体育仲裁规则(2022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公正解决体育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体育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由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组织设立。 第三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案件: 第四条 当事人共同将纠纷提交体育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第五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以下简称《仲裁员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第七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为仲裁地,所有仲裁裁决均视为在仲裁地作出。 第八条 本规则规定的期限或者根据本规则确定的期限,应当自期限开始之次日起计算。期限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九条 仲裁文件可以通过当面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或以当事人约定的形式送达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体育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采取适当的送达… 第十条 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体育仲裁委员会受理纠纷或体育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的决定,存在违反本规则、仲裁协议等情形的,仍参加或继续参加仲裁活动的,且未及时提出书面异议的,…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