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仲裁规则(202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仲裁文件可以通过当面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或以当事人约定的形式送达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体育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采取适当的送达方式。
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发送仲裁文件,采用当面送达的,当面送交受送达人,即视为已经送达;采用邮寄送达的,送达至受送达人身份证载明地址、户籍地址、居住地址、营业地址、注册地址、当事人约定的送达地址或通讯地址之一的,即视为已经送达;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送达的,电子传输记录能够显示已完成发送的,即视为已经送达。
采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体育仲裁委员会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公证送达、委托送达和留置送达等能提供投递记录的方式投递给受送达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身份证载明地址、户籍地址、居住地址、营业地址、注册地址、当事人约定的送达地址或通讯地址之一的,即视为有效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