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5年)
发布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
一、
将《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二、
将《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48号)第四条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三、
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
四、
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
五、
将《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7号发布,根据建设部令第103号修正)第四条修改为:“原有房屋安装使用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房屋产权单位应当…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5部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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