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5年) 四、
四、 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将第三条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有关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