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二章 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资质 第七条 从事低碳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从事碳排放审定或者核查相关工作3年以上,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 第八条 从事低碳产品认证相关检测活动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应当依法经过资质认定,方可从事检测活动。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应当在开展认证、检测活动后一年之内,向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申请认可,以保证其认证、检测能力持续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名录。 第十一条 从事低碳产品认证核查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认证核查人员)应当熟悉相关认证产品的生产过程、技术标准、认证方案,以及温室气体核算方法,并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