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资质 第九条 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九条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资质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应当在开展认证、检测活动后一年之内,向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申请认可,以保证其认证、检测能力持续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认证机构、实验室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