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资质 第十一条 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资质 第十一条 从事低碳产品认证核查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认证核查人员)应当熟悉相关认证产品的生产过程、技术标准、认证方案,以及温室气体核算方法,并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认证现场核查工作。 第十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