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从事低碳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从事碳排放审定或者核查相关工作3年以上,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部门规章规定的条件,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从事低碳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相关技术能力,并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产品认证机构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
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相关技术能力,并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产品认证机构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