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2015年) 第五章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201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予以公告,提请审计业务委托方、其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关注该会计师…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违反有关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