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2015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2015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会计师事务所和保险公司办理职业责任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开展联合检查。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