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2015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201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予以公告,提请审计业务委托方、其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关注该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责任赔偿能力。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