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总团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建立健全境外朝觐组织工作制度;

组织开展对朝觐人员的爱国主义和安全教育,加强对朝觐人员的管理,抵御宗教极端思想渗透,防范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主动排查安全隐患,落实安全责任,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

组织安排朝觐人员境外餐饮、住宿、交通、参观、教务等活动;

组织开展对朝觐人员的卫生健康教育,改善医疗服务条件,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做好诊疗救治工作;

及时将朝觐人员和朝觐地突发的传染病疫情通报中国海关;

统一负责对外联络、宣传,开展对外交往;

做好其他需要办理或者协调的事项。

总团应当接受国家宗教事务局、中国驻沙特阿拉伯使领馆的指导监督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