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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境外组织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朝觐境外组织工作实行总团统一领导下的省区团、综合团和分团分级负责制,团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五条 总团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第三十六条 省区团、综合团和分团应当按照总团的安排和部署,做好本团朝觐组织工作,并加强互助合作。 第三十七条 朝觐人员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以及有关国家法律,遵守朝觐工作管理规章制度,反对宗教极端思想,展现良好形象。 第三十八条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应当制定并落实朝觐人员境外住房租赁及分配办法,确保程序合规、工作透明、价格合理、分配公平。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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