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章 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境内组织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取得朝觐名额人员应当在所在地海关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健康体检和预防接种,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并自行交纳。 第二十四条 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组织对朝觐人员开展政策法规、爱国主义、民族团结、外事纪律、安全防范、卫生防疫、道德礼仪、海关及出入境规定、领事保护和协助常识、归国后注意… 第二十五条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组织成立中国朝觐工作总团(以下简称总团)。 第二十六条 省区团、综合团应当配备带队人员,带队人员与朝觐人员的比例一般为1∶45。带队人员从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伊斯兰教协会以及伊斯兰教经学院等选派。省级人民政府宗… 第二十七条 省区团、综合团应当配备教务人员,教务人员与朝觐人员的比例不高于1∶200。教务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从本地伊斯兰教教职人员中推荐。省级人民政府宗教… 第二十八条 省区团、综合团应当配备医务人员,医务人员与朝觐人员的比例一般为1∶200。医务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从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 第二十九条 带队人员、教务人员、医务人员等朝觐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国家宗教事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教务人员还应当参加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组织的培训,医务人… 第三十条 朝觐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相应工作,遵守外事纪律和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负责办理朝觐人员的朝觐签证,统筹协调朝觐飞机航班。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负责组织本地朝觐人员集体乘坐交通工具,配合边检、海关、机场、航空公司做好出入境监管和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公安部门等指导下,负责组织在境内统一接送朝觐人员,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