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省区团、综合团应当配备教务人员,教务人员与朝觐人员的比例不高于1∶200。教务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从本地伊斯兰教教职人员中推荐。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将教务人员情况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