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组织成立中国朝觐工作总团(以下简称总团)。

每年朝觐人数超过100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组织成立地方朝觐工作省区团(以下简称省区团)。省区团可以根据需要下设分团。

每年朝觐人数在100人以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组织,成立地方朝觐工作综合团(以下简称综合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