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 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 第二十一条 财务公司不得从事除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规定之外的离岸业务或资金跨境业务。 第二十二条 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后,应当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财务公司不得发行金融债券,不得向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第二十三条 财务公司分公司的业务范围,由财务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根据审慎经营原则进行授权,报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财务公司分公司可以办理本办法第十九条债券承销以外的业务,以及… 第二十四条 财务公司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对所设立境外子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授权,并报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