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

从事同业拆借;

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

办理成员单位产品买方信贷和消费信贷;

从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

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