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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业务范围与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财务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第二十条 企业集团规模较大、集团成员单位之间经济往来密切、且结算业务量较大的财务公司,需办理成员单位之间内部转账结算业务的,应另行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二十一条 财务公司应加强风险管理及控制,业务经营遵循下列资产负债比例: 第二十二条 财务公司对股东融资逾期1年后未归还,人民银行可责成财务公司股东会转让该股东出资及其他权益,用于偿还对财务公司的负债。 第二十三条 财务公司应依据审慎原则进行授信业务,并要求受信方依法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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