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财务公司应加强风险管理及控制,业务经营遵循下列资产负债比例:
资本总额与风险资产的比例不低于10%;
一年期以上的长期负债与总负债的比例不低于50%;
拆入资金余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不高于100%;
对集团外的全部负债余额不高于对集团成员单位的全部负债余额;
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高于30%,且对单一企业的股权投资不得超过该企业注册资本的50%;
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产品融资租赁金额均不得超过相应产品售价的70%;
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