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十九条 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 第二十条 现金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