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二十四条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