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二十三条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