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

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

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