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现金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