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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披露主体

第七条 下列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环境信息: 第八条 上一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环境信息: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以下简称企业名单)。 第十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之日起,纳入企业名单。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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