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上一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环境信息:

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的;

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

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

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生态环境相关许可证件的;

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