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下列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环境信息:
重点排污单位;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以下简称发债企业);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
重点排污单位;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以下简称发债企业);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