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企业披露涉及国家秘密、战略高新技术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商业秘密的环境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涉及重大环境信息披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请示报告。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获取企业环境信息,不得非法修改披露的环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