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
发布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效力
已失效
(1998年2月22日国务院批准 1998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5号发布 1999年6月1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9年6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法人登记(包括公司登记,下同)中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第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出现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该企业法人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法定代表人有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企业登记机关检举。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