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 第六条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