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 第十一条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