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 第十二条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被引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2019)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