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2023年) 第三章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202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分别设置档案办公用房、阅览用房和档案库房,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展览(陈列)室、服务器机房、档案接收、整理、修复、消毒、数字化、缩微、安全监控等用房(以下统称… 第十六条 档案办公用房、业务和技术用房等面积应当满足业务开展需要。 第十七条 档案阅览用房、库房、业务和技术用房选址应当利于档案保护,远离易燃、易爆物品和污染源,宜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规定。 第十八条 档案阅览用房、库房、业务和技术用房建筑设计宜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规定。 第十九条 档案阅览用房、业务和技术用房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 第二十条 档案办公用房、阅览用房、业务和技术用房均应当配备消防设施并按照规定通过验收。 第二十一条 档案库房应当根据需要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档案装具,可以参照《档案装具》(DA/T6)、《直列式档案密集架》(DA/T7)、《档案密集架智能管理系统技术要求》(DA… 第二十二条 档案库房应当配备温湿度监测调控系统。档案库房不宜采用水、汽为热媒的采暖系统,确需采用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漏水、漏汽,且采暖系统不应有过热现象。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档案信息化要求,建设、配备能够满足库房现代化管理、档案数字化、电子档案管理需求的设施设备,具体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七章要求。 第二十四条 形成档案数量较少的企业,应当配备满足安防、消防、温湿度调控和信息化工作基本需求的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