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档案管理规定(202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分别设置档案办公用房、阅览用房和档案库房,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展览(陈列)室、服务器机房、档案接收、整理、修复、消毒、数字化、缩微、安全监控等用房(以下统称业务和技术用房)。

档案库房应当根据载体类型分别设置,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根据载体类型分区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