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档案管理规定(202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档案阅览用房、库房、业务和技术用房选址应当利于档案保护,远离易燃、易爆物品和污染源,宜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规定。

档案库房如无特殊保护,一般不宜设置在地下或顶层,地处湿润地区的还不宜设置在首层。档案库房不得毗邻水房、食堂(厨房)、变配电室、锅炉房、车库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