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 第八章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 第八章 第八章 收益分配及费用 第五十二条 账户管理人根据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和净值增长率,按周或按日足额记入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第五十三条 受托人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 第五十四条 账户管理人的管理费按每户每月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限额,由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另行缴纳。 第五十五条 托管人提取的托管费不高于托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 第五十六条 投资管理人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2%。 第五十七条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劳动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适时对有关管理费或托管费进行调整。 第五十八条 投资管理人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亏损。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在托管银行专户存储…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