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 第八章 收益分配及费用 第五十七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 第五十七条 第八章 收益分配及费用 第五十七条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劳动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适时对有关管理费或托管费进行调整。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