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 第五章 投资管理人 第三十九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投资管理人 第三十九条 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管理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受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