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 第五章 投资管理人 第三十八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投资管理人 第三十八条 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确定新的投资管理人。 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料,及时办理投资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